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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關系
          Investo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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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 發布時間:2011-02-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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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 分類: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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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1-02-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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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與工作內容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報告與臨時公告、年度報告說明會、股東大會、公司網站、一對一溝通、郵寄資料、電話咨詢、現場參觀、分析師會議和路演等。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八條 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開始前,應當事先確定提問的可回答范圍。提問涉及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當拒絕回答。

            第九條 公司舉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為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可以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網上直播方式的,公司應當提前發布公告,說明投資者關系活動的時間、方式、地點、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和活動主題等。

            第十條 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公司應當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當由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至少一人陪同參觀,并由專人回答參觀人員的提問。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和網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加強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資者溝通的有效渠道,定期與投資者見面。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十個交易日內舉行公司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用途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不少于兩個小時)、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采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根據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公司網址和咨詢電話號碼。當網址或咨詢電話號碼發生變更后,公司應當及時進行公告。公司應當及時更新公司網站,更正錯誤信息,并以顯著標識區分最新信息和歷史信息,避免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

            第十五條 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或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關資料的,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應當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平臺”)與投資者交流,指派或授權董事會秘書或者證券事務代表負責查看互動平臺上接收到的投資者提問,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根據情況及時處理互動平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通過互動平臺就投資者對已披露信息的提問進行充分、深入、詳細的分析、說明和答復。對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問題及答復,公司應當加以整理并在互動平臺以顯著方式刊載。公司不得在互動平臺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投資者提問進行回答。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互動平臺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充分重視并依法履行有關公司的媒體報道信息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的交流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追究情況(如有);

            (四)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在每次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二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條 原則上,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項公告前暫緩進行現場接待活動。公司將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應當在五個交易日內采取網絡方式召開公開致歉會,向投資者說明違規情況、違規原因、對公司的影響及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受到處分的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代表人(如有)應當參加公開致歉會。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召開公開致歉會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部門設置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證券事務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審核公司網站、內部刊物等各種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務,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特定對象來電來訪的一律由董事會秘書統一負責。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對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產業、產品、技術、生產流程、管理、研發、市場營銷、財務、人事等各個方面,并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等程序。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上市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主持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報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準備會議材料;

            (四)公共關系:建立和維護與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良好的公共關系;

            (五)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六)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七)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部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關人員協助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過程中接受調研、溝通、采訪等活動,或進行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開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投資者調研的,應事先告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全程參加調研過程。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前,應提前和公司進行預約,并提供書面的調研提綱,公司根據調研提綱準備書面回復,并指派專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公司應當派2人以上陪同參觀,并由專人回答問題、記錄溝通內容,同時簡要記錄現場調研過程中談及的超出提綱的內容和相關重要數據。書面回復和會談紀要需經董事會秘書和來訪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來訪者進行攝像、錄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采訪應當經過公司批準,未經過公司批準的,公司有權禁止來訪者攝像、錄音及采訪。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及信息披露網站參見公司章程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及時進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時亦同。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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