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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 發布時間:2019-11-1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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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2019年11月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第二條監事會依法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合法合規性,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概要描述】(2019年11月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第二條監事會依法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合法合規性,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 分類:法人治理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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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11-1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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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2019年1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合法合規性,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

            第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和罷免。

            第五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辦公室,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監事會主席兼任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保管監事會印章。監事會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七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九條 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等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十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并向董事會通報或者向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 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10日和3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三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3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監事會辦公室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辦公室。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召開及表決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股東大會或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監事收到書面通知后應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監事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是否具有表決權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五章 監事會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對會議做好記錄。 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以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資料、表決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解釋。

            株洲天橋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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